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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郑州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市财政收支、主管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强化收入征管,大力组织收入,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保证了我市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推动我市的城市建设和各项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资金保障。根据工作职责内设22个职能处(室)。全局干部职工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同心同德、齐心协力,1998-2001年连续四年获得全市"公仆杯"金杯奖;1997-2008年连续两届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2008年荣获“省级五一劳动奖状”,2009年荣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在各方面均取得了较优异的成绩。
   机构设置
   机关内设机构: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预算处、国库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税政与条法处、工业处、商贸金融处、基层财政管理处(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会计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纪检监察室等22个职能处(室)。
   局属单位: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收费中心、郑州市财政科学研究所、郑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郑州市财政信息中心、郑州市市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郑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郑州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郑州市财税学校、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河南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郑州分校(郑州市财政局干部教育中心)等11个单位。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县(市、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居民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三)负责全市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市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经费开支标准。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支持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八)制定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制定全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起草全市地方性税收立法规划,与市地方税务部门共同上报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
  (十一)管理财政供给单位和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二)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市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公物拍卖。
  (十三)研究提出支持服务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拟订商业流通、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
  (十五)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拟订地方性有关政策、制度,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十六)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七)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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